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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最终都是胜诉者:避风港原则、网络侵权及维权
由于在网上发布许多原创网络营销内容,从2000年开始各种被网络侵权就没有停止过,为此还到北京二中院出庭打过一场维权官司,结果毫无疑问是胜诉。不过最近却因为网络营销能力秀活动中某校大学生网络拷贝和发布他人版权作品的原因,我作为网站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作为侵权一方参与法庭陈述和辩论。角色换位是不同的感受,不过法庭最终判决结果是相同的:在网络侵权及维权官司中,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我方最终都是胜诉者。

个人认为,尊重和保护网络著作权是作为互联网用户的底线,是法律诉讼胜诉的 必要条件。

2016年12月29日,在冯英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yj100)发布了一篇文章,以作为网站平台运营者被诉侵权官司的案例,介绍了自己对网络信息传播相关法规中避风港原则的认识。



图:冯英健微信公众号文章首页图:避风港

最近打过一个网络侵权官司,最终法院裁定适用于避风港原则,因而我方终审胜诉。于是对网络信息传播中的避风港原则有了一些认识,感觉多了解点还是必要的,无论是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维权、信息发布人减少麻烦和损失、还是作为网站运营管理者规避网络侵权的赔偿责任,都值得认真理解避风港原则及其适用性。

该案件起因是某校大学生在我公司运营的一个网站上发布了来自一篇来自网络的文章,这个网站是供大学生免费实践的(活动名称为大学生网络营销能力秀),可能发布者也不知道原文来自哪里,原作者是谁,但还是被原作者诉至法院,我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成为被告,并且一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感觉很委屈,但由于对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理解不够,在法庭辩论中总是说不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于是上诉至中级法院。显然中级法院的法官更专业更公正,认定该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我们也从上诉庭审和判决书中学到了更多的网络著作权和网络信息传播保护知识。作为亲身经历的一个与避风港原则相关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这里通过冯英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yj100)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您有用。

说明:本文为冯英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yj100)原创,欢迎不做任何编辑的原文转发(包括本段文字在内),谢绝拷贝或经修改后传播。

一、避风港原则及启示

1、赔偿还是不赔偿,法律是这样界定的

专业的法律条文我就不描述了,简单来说,避风港原则是针对网站运营者的一种保护,如果网站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和传输等服务,作为网站用户发布的信息涉嫌侵权,运营者并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相关的侵权行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至少有两种情况网站运营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如果被侵权人提出要求删除相关内容而未得到解决;
(2)如果运营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了推荐、置顶或其他推广措施。

2、避风港原则对网站运营者的启示

(1)对于来源无法确认的文章,不管好不好,别随便给予推荐;
(2)重视被侵权人的要求,能处理的尽快处理,别老设置各种障碍和借口,这只能给自己找麻烦。

3、避风港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启示

(1)认真分析侵权的性质,明确找到侵权者索赔或起诉,别老想着把网站所属单位也列为被告,这样是徒劳的(除非能证明网站参与了侵权行为);
(2)如果是为了消除网络传播的影响,先和网站运营者联系,只要理由充分,通常无须走法律途径解决,除非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赔偿。

4、避风港原则对信息发布者的启示

(1)拷贝粘贴有风险,是要承担责任的,遇到诉讼,那就只能认倒霉,算是交学费了吧;
(2)如果重视自己的网络著作权,一开始就注重保护,等到被侵权了,打官司索赔是很心酸的事情,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心情(怎么注重保护?这个事情太多的心酸和无奈,以后再说)。

与避风港原则相关的有个经典案例,可以搜索“中国博客第一案”了解更多的信息。该案中原告某大学副教授不起诉信息发布者(是原告的学生,发博客骂老师)而专门起诉博客网站,而博客平台又拒绝原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请求。结果博客网站被判赔偿原告1000元,但原告真的赢了么?

在百度百科词条“避风港原则”中,则引用了新浪公司因博客文章涉嫌侵权成为被告的案例,法院审理认定,新浪公司只是提供博客服务网络储存空间服务,没有证据证明新浪公司对涉案侵权文章“知道”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新浪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避风港原则对网络传播与网络侵权这个事情的整体认识

本文越写越觉得心情郁闷,真希望不要再遇到网络侵权和被侵权的事情。

就本文作者所经历的案例来说,这种侵权诉讼涉事各方可能都觉得很委屈:

(1)被侵权人:我辛辛苦苦写的文章,被你们随便拷贝发布,气死我了,我要索赔!可是做原告也很辛苦啊,需要那么多证据,占用那么所时间,结果也得不到多少赔偿。

(2)信息发布人:网上到处都是这种内容,我怎么知道哪些是有版权保护的,随便拷贝转帖一下又没什么利益,只不过是为了学习而已,还要赔钱,还要告我?(例如本案例中的在校大学生)

(3)网站运营者:这些用户没有法律意识乱发布信息,我们有明确的声明版权责任由信息发布者自负,并且法律也是这么个原则,我们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还要做被告,你这是凭什么?

(4)法院法官:(纯属个人猜测)就一篇文章的事情,双方协商一下解决多好,这么个小案件也需要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等许多工作人员很大工作量,节约点司法资源不行吗?

其实,如果说被侵权,我被侵权的实在太多了。都已经麻木了,说多了都是泪啊。好吧,这事先不说了,还是保护眼睛先做别的事情吧。

此外,与“避风港原则”相关的还有一个法律术语叫“红旗原则”,这个我先好好学习一下再说。

说明:本文为冯英健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yj100)原创,欢迎不做任何编辑的原文转发(包括本段文字在内),谢绝拷贝或经修改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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